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4号
申请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茶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9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电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湖东片大阳线南经七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8BKY4X。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4062558。
法定代表人:于瑞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电分公司、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宝安公司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电分公司、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宝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