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xx号院。法定代表人:于瑞东。
被执行人: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开西二路新世纪南苑小区xx号楼。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委员会(2021)***字第07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所欠申请人工程款、仲裁费、预估执行费1491元,共计107528元。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书面告知其立案缘由。
2.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21日、8月24日、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信息、保险信息、民政信息、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其部分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
3.2022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查询(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名下无不动产产权记录。
5.2022年9月28日,对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进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永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