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于瑞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城区南环路**东侧开源街北二路南侧圣雅大厦1-2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490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兰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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