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于瑞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城区南环路**东侧开源街北二路南侧圣雅大厦1-2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490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兰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