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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某某灯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03民初3164号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灯饰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711。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灯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因承建G240线路灯亮化工程,需采购灯具,经与被告协商,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6月1日总共签订四份《材料购销合同》,对应合同金额为:前三份的合同金额均为227150元,第四份为1342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次均按被告通知,在被告发货前,将合同约定价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货物送至安装场地后,由甲方验货后签收。但在履行2019年6月1日的合同时,由于原告急需灯具进行安装,被告称先发一部分货,要求原告先支付一部分货款,如是再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但被告却一直没有发送任何货物给原告。被告通过履行前三份金额较少的合同,在与原告签订第四份大金额合同后,却拒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欺诈。因为被告一直不交货,导致原告现时仍未成完成路灯亮化工程,被发包方不断催促,并延误了工期,可能会被发包方追究相关违约责任,为此原告亦保留追究被告迟延交货导致损失的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1342250元给原告,并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灯饰店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将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英德市G240线曲江交界至望埠镇路灯亮化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英德市,交货地点及方式为原告工地英德市国产G240线望埠镇至韶关市曲江区**、落地交货,可知本案的项目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英德市,故原告与被告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英德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