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东路丽景华庭15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MA4UMX4QXT。 法定代表人:**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以原告想通过协商方式与被告及案外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239.26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1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