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东路丽景华庭15幢103。
法定代表人:**俗。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1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2022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2.9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1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