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01号
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文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伟业管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复兴村**/div>
法定代表人:袁琼芳。
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伟业管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伟业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伟业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 何梦娜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