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知民初554号
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易霖伟业管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易霖伟业管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敏
人民陪审员 张静
人民陪审员 黄煜
书 记 员 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