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4执74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臻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昆明臻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债券、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9,208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研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丁 轮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