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84执恢274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8)川0184执313号案件于2018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郫都区的住宅。上述资产抵押金额共计910000元,剩余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房屋。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川018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8847元,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琳
审判员 毛德云
审判员 丁 轮
书记员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