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4379号
原告: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姜家岩社区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579828。
法定代表人:魏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华西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74308693M。
法定代表人:董文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贤,男,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40元,由原告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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