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4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华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06月02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藏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南街312号2栋1单元2层4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24004004GB00010F00010003,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