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化西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7430869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罗刚,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刚未按本院(2018)川018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刚有登记在巴中市巴州区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罗刚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的房屋,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