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昶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督29号
申请人:成都金昶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1层13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2幢6楼39号。
法定代表人侯可。
申请人成都金昶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咨询费用8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费用或诉讼保全等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费用报销单》上未确定咨询费用的应付时间,未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之规定,本案应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金昶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