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与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11民初671号
原告: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原广元市林业园林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007496257XT。
法定代表人:段玉学,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法广,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02008458403Y。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1970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与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被告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于2020年8月6日以被告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广元市森林资源工作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