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瀛***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清,该律所主任。
被执行人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湖北瀛***事务所与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33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瀛***事务所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330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苏红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