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范杰,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28号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东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2)豫08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歆
审 判 员 何云霞
审 判 员 武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小转
书 记 员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