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28号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粱耀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景飞飞,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两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武汉市安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许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