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

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4994号 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08813423。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东300****号院*栋*******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系被告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