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4994号
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08813423。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东300****号院*栋*******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系被告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郑州贝利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