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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5083号
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N单元730房。
法定代表人汤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宸,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