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8722号
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华尊大厦B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38828P。
法定代表人:彭明昭,董事长。
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8669F。
法定代表人:何晓楠,总经理。
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