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5443号之二
原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8669F。
法定代表人:何晓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丁金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13元减半收取计3240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常余
审 判 员 牛卫锋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苗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