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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724号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市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东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00MB0272794K。
法定代表人:艾志峰。
被告:抚州市文昌里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14793015P。
法定代表人:艾志峰。
第三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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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112052058669F。
法定代表人:何晓楠。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委员会、抚州市文昌里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根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