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99号
申请执行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鑫茂绿色能源产业基地**楼**201。
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天华路**
法定代表人:何晓楠,经理。
本院在执行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471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442517.5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442517.5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