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30民初106号 原告: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11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0987759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闽赣省际物流园区光辉汽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XUB0E9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女,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05元,减半收取1406.525元,由福州扬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淑金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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