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140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G9HL3R,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C区7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XUB0E9L,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且已付清所欠款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