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140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G9HL3R,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C区7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XUB0E9L,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且已付清所欠款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