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8609号之一 原告:厦门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163号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闽赣省际物流园区光辉汽贸)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C区718**(御景台17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