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民初879号
原告:***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9813468XO,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60号90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XUB0E9L,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闽赣省际物流园区光辉汽贸)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江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0元,由***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