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瑞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字3740号
原告:湖北瑞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未来城147号C栋4层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94012909A。
法定代表人:易兰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军,湖北省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庸法,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茗山乡茗山村许必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7380JJXB1。
法定代表人:许学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朋,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蕾,湖北中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瑞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茗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初步核实支付往来后,原告将诉讼标的额2,404,095变更为500,000元,并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瑞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树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