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尖山区美厦建筑物资租赁站、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美厦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矿务局机电厂道南东南角。
经营者:宋恩光,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开发区(北辰东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502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广智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胡大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