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2866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开发区(北辰东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志,经理。
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材厂,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桥村。
经营者:于召水,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