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穆棱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421号 原告:穆棱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中联广场6号0113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开发区(北辰东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159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穆棱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牡丹江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已足额拨付工程款给黑龙江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且与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而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棱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7.27元,减半收取计2983.64元,由穆棱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