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146号
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杭州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开发区(北辰东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