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4815号
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区(南隅村村南S254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65229638M。
法定代表人:关宗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兴、赵焕增,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晨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青山路西清华圆商业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MAOPRQL1XB。
法定代表人:郜琛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晨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显亮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