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2125号
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工业园区(南隅村村南S254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10月29日,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海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