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3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黄刻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享有人民币1984.1万元的债权;二、***、***于被告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在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相应债权承担50%的清偿责任(债权额为:人民币1984.1万元扣除破产程序中该1984.1万元受偿的金额)。案件受理费1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00元由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应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797068.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17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当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0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各罚款5000元。
2、2020年7月17日及2020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84941.48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室、××室(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及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张家港市××保税区××大厦××、××、××、××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上述不动产均有多个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
4、2020年12月1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已执行到位84941.48元,未执行到位8712127.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84941.4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建忠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