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3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芬,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周富清。
原审第三人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3088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为31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