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鑫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48号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983923654,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05号4楼。
法定代表人: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翊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GUR8C,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志国,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洋
书记员於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