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亮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鸡泽县万亩红辣椒专业合作社与博亮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1民初1011号
原告:鸡泽县万亩红辣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鸡泽县县城北两公里214省道东侧辣椒园区。
法定代表人:位玉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晋,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亮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鸡泽县万亩红辣椒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万亩红辣椒合作社)与博亮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亮通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鸡泽县万亩红辣椒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泽县万亩红辣椒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8.8元,减半收取计1,534.4元,由鸡泽县万亩红辣椒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康永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