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387号
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解除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信用社)存款178215.42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387号
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解除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信用社)存款178215.42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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