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3130号
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一栋六层。
法定代表人:黄宇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街1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泳。
被申请人: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八鲤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柏宣。
原告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215.42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78215.4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10704)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41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那马精神病医院、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215.4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