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所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9号
***;黄所获、马丽坤、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所获、马丽坤、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09381.24元,开户行、账户: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岗分社、187××××101****3065,实际冻结209381.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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