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执保69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八鲤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523025B。
法定代表人:黄柏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能昉,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堂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98077元或查封其价值398077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桂0125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8077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125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玲艳
审判员  周继人
审判员  温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