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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博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电政通(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3民初1816号
原告:武汉博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12-B座5-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826854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电政通(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创意产业园6号楼2层2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92KEY5G。
法定代表人:占江城。
被告:贵州航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4572501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犀牛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博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电政通(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航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博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博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收取计3724元,由原告武汉博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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