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与贵州航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418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6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忆,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时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与被告贵州航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承担;本院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547元。
审判员姚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