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7119号
再审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环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达环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华旺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有权向远达环保公司主张工程款。远达环保公司与华旺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松原市供热公司烟气综合治理项目EPC交钥匙总承包项目城东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华旺公司按照远达环保公司的要求完成烟气综合治理项目,远达环保公司接受华旺公司的工作成果并按照工程进度向华旺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且发包方松原市供热公司与承包方远达环保公司代表何文明于2018年8月8日签署的《松原项目执行备忘录》亦载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与远达环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成后交给远达环保公司统一结算”。分包合同签订后,华旺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远达环保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案涉工程为华旺公司所做且已经交付使用,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华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远达环保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给付工程款,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远达环保公司向华旺公司支付案涉合同总价款的70%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2.二审法院未采纳远达环保公司提交的《代付款情况说明》正确。远达环保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代付款情况说明》拟证明松原市供热公司已代其两次向华旺公司支付了合计94万元工程款,华旺公司质证后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鉴于一审法院审理时也就《代付款情况说明》所载明的两次付款情况向松原市供热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相关人员表示该两次共计94万元付款与案涉工程无关,是松原市供热公司借给华旺公司购买设备的钱。远达环保公司提供其出具的《收据》上亦载明“今收到松原市供热公司借给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款”,远达环保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还明确陈述松原市供热公司没有向华旺公司付过钱(工程款),故仅凭《代付款情况说明》尚不足以证明远达环保公司的证明目的成立,二审法院未将该94万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志刚
书记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