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开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4民初1303号之二
原告:河南开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111号AT1-12号。
法定代表人:符更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晶,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单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开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6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7956元,由原告河南开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