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7481号
原告:成都蓬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银座1幢4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单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霞,女,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蓬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诚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蓬诚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蓬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蓬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成都蓬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