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257710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竹笆市7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达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裁定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属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合专属管辖。且在亭湖区人民法院的案件中,被上诉人已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出管辖异议,盐城当地两级法院均裁定本案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第二、本案被上诉人针对同一合同中的违约事项,已经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909号案件中提起反诉,应当合并审理。第三、本案针对管辖权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双方和合同约定“因甲方迟延付款问题发生的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在2021年2月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于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且已经开庭审理,现双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提起诉讼,应当由先受理的法院处理。故上诉请求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与(2021)苏0902民初909号案件合并审理。
丰源公司答辩称,双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因卖方设备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买方迟延付款问题发生的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本案是因为上诉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工期延期形成违约金的纠纷,并非因为拖欠工程款形成的纠纷,所以依据合同约定,应由我公司项目所在地的法院即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称其以迟延付款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提交(2021)苏09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可证明上诉人已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欠他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案由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于2021年2月以案涉合同为主要证据,以被上诉人迟延付款为由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盐城市两级法院裁定,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且双方当事人在两份案涉合同中约定:“因乙方(远达公司)设备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丰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甲方迟延付款问题发生的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和“因卖方(远达公司)设备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由买方(丰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买方迟延付款问题发生的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两项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设备质量问题及工期延期形成违约金提起诉讼,应由其所在地的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8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