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竹笆市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韬,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丁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嘉莹